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張皓帆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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