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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劉嘉堯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吳 麗 慧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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