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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就自訴人聲請事項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證物之權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僅自訴人之代理人及被告之代理人得準用之,自訴人本身不在其列。而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是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規定,僅由律師充任之合法自訴代理人始有聲請閱卷之權限殆無疑義。本件自訴人乙○○○提起上訴,委任不具律師資格之甲○○為自訴代理人,為閱卷聲請,依前開規定即有未合,其為本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