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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朱貴廖柏基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選任辯護人
魏俊峯
選任辯護人
紀雅惠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