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楊玉珍
- 選任辯護人
- 魏俊峯
- 選任辯護人
- 紀雅惠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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