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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420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4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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