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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三十一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甲○○因殺人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侵害墳墓屍體 │殺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年2月 │├────────┼──────────┼──────────┤│犯 罪 日 期│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0年毒偵字第1786號 │90年偵字第178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1年重訴緝73號 │93年重上更三127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1.08.13 │ 93.01.06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判│案 號│91年重訴緝字第73號 │94年台上字第2087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10.03 │ 94.04.22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5588號 │94年執字第5340號 ││ │ │ │└────────┴──────────┴──────────┘A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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