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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巫政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2條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其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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