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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4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7號、第2154號、第2209號、第2505號、第2527號、第2819號、第2845號、第2918號、第3028號、第3214號、第3215號、第33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432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5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後,趁無人之際,連續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癸○○等人所有之財物。得手後,除附表編號15、18及21所示之財物未及售出即為警查獲外,其餘均在彰化縣和美鎮內販賣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資源回收商人,而變賣所得現款則均花用殆盡。嗣先於94年3月2日,因其所為之附表編號18犯行遭該處所裝設之監視攝影器錄下,而為警循線查獲;再於94年3月24日9時30分許,其騎乘機車載運所竊得附表編號21所示之財物行經彰化縣和美鎮○○路與彰美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另循線查獲其餘犯行。嗣又於94年4月13日,因另案犯竊盜罪為警查獲,而查悉附表編號24之犯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庚○○、己○○、黃素瓔、巳○○、壬○○、寅○○、卯○○、戌○○、丁○○、未○○、戊○○、酉○○○、癸○○、申○○、葉火丙、丙○、午○○、辛○○、辰○○、甲○、李金鎌於警詢時所指述及證人子○○、洪坤正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監視錄影帶所翻拍之照片6張、現場照片55張、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附表編號20、24所示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4(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18號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據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已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工作,竟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惡性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行為     │
├──┼─────┼───────┼────────┤
│1  │93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庚○○之鍍鋅│
│  │4月中旬  │港路318號前  │板廢料5捆    │
├──┼─────┼───────┼────────┤
│2  │93年   │彰化縣和美鎮彰│竊取邵火木所有之│
│  │4月間某日 │新路5段127號後│白鐵狗籠1個   │
│    │          │面           │                │
├──┼─────┼───────┼────────┤
│3  │93年   │彰化縣和美鎮西│竊取黃素瓔之馬達│
│  │5月中旬  │美路123號屋外 │2個、鋼材1批  │
│  │     │路邊     │        │
├──┼─────┼───────┼────────┤
│4  │93年   │彰化縣線西鄉中│竊取巳○○所有之│
│  │6月中旬  │央路1段125號屋│廢鐵5塊,約30公 │
│  │     │前      │斤       │
├──┼─────┼───────┼────────┤
│5  │93年   │彰化縣和美鎮信│竊取壬○○置於小│
│  │9月15日  │陵路74號前  │貨車上之鋁梯1座 │
│  │     │       │        │
├──┼─────┼───────┼────────┤
│6  │93年   │彰化縣伸港鄉曾│竊取寅○○之手拉│
│  │9月21日12 │家村曾家路94號│車1台      │
│  │時許   │屋前     │        │
├──┼─────┼───────┼────────┤
│7  │93年   │彰化縣伸港鄉曾│竊取卯○○之手拉│
│  │12月下旬 │家村曾家路161-│車1台      │
│  │     │2號屋前    │        │
├──┼─────┼───────┼────────┤
│8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戌○○之不銹│
│  │1月1日  │錯路1段472號屋│鋼門板1片    │
│  │     │外路邊    │        │
├──┼─────┼───────┼────────┤
│9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戌○○之白鐵│
│  │2月初某日 │厝路1段472號圍│網子1張     │
│  │     │牆邊     │        │
├──┼─────┼───────┼────────┤
│10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丁○○之管底│
│  │2月初某日 │厝路2段76號屋 │砂1包      │
│  │     │前      │        │
├──┼─────┼───────┼────────┤
│11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未○○之鐵鋁│
│  │2月初某日 │厝路1段498號後│製車心軸1支   │
│  │     │方空地    │        │
├──┼─────┼───────┼────────┤
│12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戊○○之鋁門│
│  │2月初某日 │頭路235巷6號空│3片       │
│  │     │屋      │        │
├──┼─────┼───────┼────────┤
│13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德│竊取酉○○○之鐵│
│  │2月中旬某 │美路、義美路口│管1批      │
│  │日    │交岔口空地  │        │
├──┼─────┼───────┼────────┤
│14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癸○○之白鐵│
│  │2月中旬  │港路94巷臨72號│桶1個      │
│  │     │後方空地   │        │
├──┼─────┼───────┼────────┤
│15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申○○之手推│
│  │2月23日15 │厝路1段旁稻田 │車1部      │
│  │時許   │       │        │
├──┼─────┼───────┼────────┤
│16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葉火丙之鑄鐵│
│  │2月26日  │頭路592號前  │模具1組     │
│  │     │       │        │
├──┼─────┼───────┼────────┤
│17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丙○之白鐵桶│
│  │2月27日13 │利路28號後方空│1個       │
│  │時許   │地      │        │
├──┼─────┼───────┼────────┤
│18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西│竊取午○○之鑄鐵│
│  │3月2日12時│川路142號門口 │模具1組     │
│  │     │       │        │
├──┼─────┼───────┼────────┤
│19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辛○○之不銹│
│  │3月4日  │頭路88號屋外路│鋼水塔1個    │
│  │     │邊      │        │
├──┼─────┼───────┼────────┤
│20  │94年      │彰化縣線西鄉復│竊取辰○○所有之│
│    │3月19日   │興路112巷16號 │鐵板1塊         │
│    │          │前            │                │
├──┼─────┼───────┼────────┤
│21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信│竊取和美鎮公所水│
│  │3月23日  │義路旁    │溝蓋1個     │
│  │     │       │               │
├──┼─────┼───────┼────────┤
│22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保安宮(管理│
│  │3月26日  │頭路72號前  │員為子○○)之金│
│  │     │       │爐1個      │
├──┼─────┼───────┼────────┤
│23 │94年   │彰化縣和美鎮和│竊取甲○所有之鐵│
│  │3月間某日 │厝路150巷9號前│製香爐1個    │
├──┼─────┼───────┼────────┤
│    │94年3月25 │彰化縣和美鎮鐵│竊取李金鎌所有鋁│
│24  │日18時許  │山里鎮東路247 │制門框20支      │
│    │          │之1號         │                │
└──┴─────┴───────┴────────┘
                                                 I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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