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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0號中華民國94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7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 7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外,其餘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