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0號中華民國94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7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 7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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