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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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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丙○○告訴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50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起訴,刑案部分已據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甲○○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7號),則就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