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丙○○告訴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50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起訴,刑案部分已據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甲○○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7號),則就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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