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4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93.11.20 │93.04.01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9134號 │93年偵字第2993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彰簡字第54號 │94年上訴字第116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2.17 │ 94.09.28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彰簡字第54號 │94年上訴字第116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4.11 │ 94.10.21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2937號 │94年執字第4342號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