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35歲

          身分證統一

          住南投縣水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3.9.1 │93.8月底某日至 ││ │ │93.9.2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3003號 │93年毒偵字第1353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投刑簡字第744號 │94年上訴字第57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1.30 │ 94.4.26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投刑簡字第744號 │94年上訴字第572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2.17 │ 94.5.16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770號 │94年執字第1043號 │└────────┴──────────┴──────────┘I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