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35歲
身分證統一
住南投縣水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3.9.1 │93.8月底某日至 ││ │ │93.9.2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3003號 │93年毒偵字第1353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投刑簡字第744號 │94年上訴字第57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1.30 │ 94.4.26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投刑簡字第744號 │94年上訴字第572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2.17 │ 94.5.16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770號 │94年執字第1043號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