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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文雄黃永祥邱顯祥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判決(94年度附民上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其敗訴後,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另於94年12月21日送達之裁定正本,為關於更正裁定之正本)。依照首開說明,其上訴期間為10日,則自94年11月22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94年12月2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4年12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決(94年度附民上字第14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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