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判決(94年度附民上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其敗訴後,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另於94年12月21日送達之裁定正本,為關於更正裁定之正本)。依照首開說明,其上訴期間為10日,則自94年11月22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94年12月2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4年12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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