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2弄3號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部分,應更為「自民國96年3月17日起」。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