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ㄧ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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