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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之1(現另案於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竊盜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就本件竊盜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