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樓之1(現另案於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6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竊盜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就本件竊盜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