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竊盜、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按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六條,均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