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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竊盜、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按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六條,均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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