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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2弄3號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部分,應更為「自民國96年3月17日起」。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