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 ││ │(羈押期間折抵刑期)│ │├────────┼──────────┼───────────┤│犯 罪 日 期│87.3.29 │86.6.11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87年度偵字第15563號 │87年度偵字第1556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87年度重訴字第2217號│93年度上重更㈤字第32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89.1.6 │ 95.2.8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87年度重訴字第2217號│93年度上重更㈤字第32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89.5.29 │ 95.3.16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89年度執字第3244號 │95年度執字第9483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