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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強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25日 │94年3月間至 ││ │ │94年9月間止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5501號 │94年度速偵字第2732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訴字第3388號 │94年上易字第1534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2.07 │ 94.12.2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3388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534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10 │ 94.12.29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596號 │95年度執字第1269號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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