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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張恩賜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89 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808、14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犯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丙○○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確定,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於民國90年11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丙○○仍不知悔改,復與鐘文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王文琳(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江佳倫(業於95年1月14日車禍死亡)因缺錢花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結夥於95年 1月12日14時許,由丙○○、鐘文彥、王文琳在屋外把風,江佳倫則打破南投市○○路89號乙○○住宅 3樓之窗戶,侵入屋內竊取金條2條、金元寶9個、數量不詳之金飾、古錢 1包、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餘元等物。得手後,將竊得之金飾販售予不知情之南投縣草屯鎮○○路 637號「金瑞昌銀樓」,得款28800元,由4人購買毒品均分施用(施用毒品部分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處理)。嗣乙○○於同日17時許返回住處發覺遭竊,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鐘文彥、王文琳供述之情節相符,復經被害人乙○○證述被害經過甚詳,並有現場照片 3張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犯罪之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與鐘文彥、王文琳、江佳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1年2月確定,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0年11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本件被告所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犯及累犯,則修正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以該起訴書作為判決之附件,然判決書並未有附件,無從自判決書得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尚有未洽。被告未於本院提出有利之論據,其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