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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6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5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