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附表
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2、3減刑之犯罪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安台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轉讓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0年3月間 │81.10.2日起至 │79.10.11日起81年12月││ │ │.81.12.26 日止 │底止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0年偵字第7914號 │82年偵字第642號 │82年偵字第642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953號 │82年上訴字第3278號 │ 82年上訴字第3278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1.07.31 │82.10.12 │ 82.10.12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953號 │82年上訴字第3278號 │ 82年上訴字第327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08.29 │82.10.12 │ 82.10.12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 │條第2項 │項 │ 13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合 │ 合 │ 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7月 │ 1年9月 │ 4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備註 │ 不合數罪併罰 │ 2.3.4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 │ │ │├───────────┼──────────┼──────────┼──────────┤│犯 罪 日 期 │82.06.01起至82年6月 │ │ ││ │底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12376號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839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06.09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839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06.09 │ │ │├─┴─────────┼──────────┼──────────┼──────────┤│所犯法條 │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 │ ││ │ 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數罪併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