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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5日及93年某月初分別犯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持有槍藥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罰││ │ │金新臺幣15萬元 │├───────────┼──────────┼──────────┤│犯 罪 日 期 │ 94.12.5 │ 93年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4偵字第 │台中地檢94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 │20045號 │20045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11.7 │ 95.11.7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11.7 │ 95.12.11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7條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3月15日 │ 不予減刑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1、2應定執行刑 │1、2應定執行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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