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 1、2、4、5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加重竊盜 ││ │ 一級毒品施用 │ 二級毒品施用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3年6月初至93年11月 │93年6月初至93年11月 │93年7月9日至93年11月││ │18日止 │18日 │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緝│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 緝字第284號 │字第284號 │7285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678號 │ 94年上訴字第678號 │94年上易字第1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4.4.19 │ 94.4.19 │ 94.3.30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678號 │94年上訴字第678號 │94年上易字第18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4.5.9 │ 94.4.19 │ 94.3.30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 │條第1項 │ 10條第2項 │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年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編 號 │ 4 │ 5 │├───────────┼─────────────┼──────────────┤│罪 名 │ 過失致人於死 │ 公共危險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 93年10月8日 │ 93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8477號│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8477號 ││年 度 案 號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4年交上訴字第481號 │ 94年交上訴字第4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4.5.3 │ 94.5.3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4年交上訴字第481號 │94年臺上字第432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4.5.3 │ 94.8.11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