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8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8所載,與附表編號6、7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5、9、10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9、10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3、4、5、8、9、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1、2、8與附表編號6、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4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5、9、10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 900元折算為1日。惟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同」,惟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2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 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併合處罰之數罪得否易科罰金範圍,以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按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等罪之犯行,均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該2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 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397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品施用 │品施用 │品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89年7月間至90年1月20日│89年7月間至90年1月20日│93年4月19日至93年4月20│ │ │ │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0年毒偵字第579號 │90年毒偵字第579號 │93年毒偵字第144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11月20日 │90年11月20日 │93年10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1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 │決├────┼───────────┼───────────┼───────────┤ │ │確定日期│90年11月20日 │91年5月9日 │93年10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編號1、2、6、7、8應數 │ │編號3、4應數罪併罰 │ │ │罪併罰 │ │ │ └──────┴───────────┴───────────┴───────────┘ ┌──────┬───────────┬───────────┬───────────┐ │ 編 號 │4 │5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品施用 │品轉讓 │品販賣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第1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19日至93年4月20│94年3月21日起至94年3月│90年1月18日或90年1月19│ │ │日 │25日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3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 │94年偵字第3769號 │90年偵字第829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94年度訴字第1750號 │92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28日 │94年11月2日 │92年5月13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9號 │94年度訴字第1750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 │決├────┼───────────┼───────────┼───────────┤ │ │確定日期│94年1月6日 │94年11月21日 │95年1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不予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編號5、9、10應數罪併罰│ │ │ │ │ │ │ └──────┴───────────┴───────────┴───────────┘ ┌──────┬───────────┬───────────┬───────────┐ │ 編 號 │7 │8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 │ │品販賣 │品轉讓 │品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87年6月4日 │90年1月18日或90年1月19│93年10月28日至94年6月 │ │ │ │日 │2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1年偵字第19527號 │95年偵字第9858號 │94年毒偵字第287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95年度訴字第162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2年10月30日 │95年6月29日 │95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 │95年度訴字第162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決├────┼───────────┼───────────┼───────────┤ │ │確定日期│95年6月15日 │95年7月31日 │96年1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不合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6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 │ │ │ │ │ │ │ └──────┴───────────┴───────────┴───────────┘ ┌──────┬───────────┬───────────┬───────────┐ │ 編 號 │10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 │ │品施用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項 │ │ │ ├──────┼───────────┼───────────┼───────────┤ │ 犯罪日期 │93年10月28日至94年6月 │ │ │ │ │24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94年毒偵字第2878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8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 │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15日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