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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1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煙毒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減刑,及附表編號1、3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不合與編號1所示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併予敍明。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偽造文書 │ 竊盜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3月 │ 有期徒刑2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 84年11月15日 │ 84年10月間至 │ 85年6月11日 ││ │ │ 85年9月1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 85年偵字第7629號 │ 85年偵字第11364號 │ 85年偵字第11364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85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85年度訴字第2507號 │ 85年度訴字第250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5年8月31日 │ 86年3月14日 │ 86年3月14日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85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85年度訴字第2507號 │ 85年度訴字第250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5年8月31日 │ 87年5月12日 │ 87年5月12日 │├─┴─────────┼──────────┼──────────┼──────────┤│所犯法條 │ 肅清煙毒條例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刑法第321條 ││ │ 第9條第1項 │ │ 第1、2、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不予減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