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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5年9月9日 │95年9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12.05 │ 95.12.05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02 │ 96.01.02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 註│784號 │7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5年2月25日 │95年2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994號 │95年度毒偵字第994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12.06 │ 95.12.06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12.28 │ 95.12.06 │├─┴──────┼──────────┼──────────┤│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 註│422號 │422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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