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劉燕萍 律師
王炳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審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第三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第三審羈押,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