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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意旨略以:1、多人共同痛毆一人,其中甚至有人持安全帽加以毆打,且是持續毆打二、三分鐘之久,造成重傷害之事實已屬「主觀上」得以預見,若非被害人命大,早被打死,被告乙○○具重傷害犯意甚明,原判決謂被告僅具普通傷害犯意,顯有誤會。2、被告乙○○自案發時起,對被害人丙○○即不聞不問,絲毫不見悔意,自偵查時起,更多次未出庭,且據證人即在場目擊案發經過之鄭竣元、洪振翔、共犯姚朝祥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被告乙○○係第一個毆打之人,其餘共犯在被告毆打後,即一擁而上,痛毆被害人丙○○,造成被害人丙○○身受無法治癒之重傷害,被告乙○○實是本案首惡之人,對被害人又不聞不問,不具悔意,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

三、按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最高法院著有47年臺上字第92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案被告乙○○自稱係因聽聞被害人丙○○在「銀櫃KTV」門口前向某位撿拾廢棄物之老人丟擲煙蒂,始出手毆打被害人丙○○,被告與被害人丙○○間既非相識,彼此應無重大嫌隙,至多僅有出手教訓傷害被害人丙○○之意思,當無僅因細故而萌生欲使被害人丙○○受重傷害之犯意。且被告當時係徒手攻擊被害人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尚持有其他工具或尖銳物品毆打,其餘共犯除有一人手持安全帽毆打被害人丙○○外,亦均係以徒手或以腳踢(踹)之方式毆打,由上開事證觀之,尚難認被告於行為當時,主觀上具有使被害人丙○○受重傷害之犯意,則被告辯稱:伊當時沒想到會造成被害人丙○○受重傷等語,應可採信。惟被告行為時,雖僅有普通傷害之犯意,且主觀上並未預見重傷害結果之發生,但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在客觀上應能預見在眾人踢打或以安全帽毆打之情形下,足致被害人丙○○之腦部嚴重受創而有發生重傷害結果之可能,其後被害人丙○○果因遭被告及其他在場之共犯踢打,致生重傷害結果,足徵被告與上開共犯之毆打行為,與被害人丙○○受重傷害之加重結果間,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上開重傷害結果,客觀上既有預見之可能性,雖其主觀上並無此犯意亦未預見,但被告仍應就上開傷害行為導致重傷害之加重結果負責,而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害罪。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手毆打被害人丙○○,使其發生毀敗語能之重傷害結果,對於被害人丙○○往後日常生活與人際交往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被告犯罪動機及手段均有可議,且犯罪所生之嚴重危害亦不容輕忽,自應嚴予責難;況被告迄今仍未與被害人丙○○或其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犯後態度並無足取,參以被告於偵審期間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其量刑堪稱妥適。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謂被告應係構成重傷害及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