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國民
弄11之
上列被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1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6年11月30日收受原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遲至97年1月2日始提起上訴,經本院受理後,以抗告人遲誤10日上訴期間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原審判決之上訴,本院裁定於97年1月31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抗告人復遲至97年2月18日始對上揭裁定提起抗告,而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即自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寄存送達即97年2月10日起算,計至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