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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盧昱成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丙○○

           樓(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