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盧昱成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丙○○
樓(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