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竊盜 │ ││ │ │例施用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二年六│ ││ │ │ │月 │ │├───────┼───────┼───────┼───────┼───────┤│犯 罪 日 期 │90.11.3起至 │ 90.12.3 │89.11月間起至 │ ││ 年 月 日 │90.11.28 │ │90.8.2 │ │├───────┼───────┼───────┼───────┼───────┤│偵查 (自訴) 機│彰化地檢90年偵│彰化地檢91年毒│彰化地檢90年偵│ ││關年度案號 │字第7902號等 │偵字第328號 │字第3989號等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 │91年易字第411 │91年上易字第 │ ││實│ │1256號 │號 │1739號 │ ││審├─────┼───────┼───────┼───────┼───────┤│ │判決日期 │ 91.11.7 │ 91.4.30 │ 92.2.26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 │91年易字第411 │91年上易字第 │ ││判│ │1256號 │號 │1739號 │ ││決├─────┼───────┼───────┼───────┼───────┤│ │判決確定日│ 91.12.6 │ 91.5.19 │ 92.2.26 │ ││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刑法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 ││ │322條 │例第10條第2項 │項第3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 不合 │ 合 │ 不合 │ ││刑條例 │ │ │ │ │├───────┼───────┼───────┼───────┼───────┤│視為減刑後刑期│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三月 │ 不予減刑 │ │├───────┼───────┼───────┼───────┼───────┤│備註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5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