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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增瑜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4.10.17 │95.5.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6976號 │95年度偵字第1001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51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 4.20 │ 95.11.2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51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6.05 │ 95.11.23 │├─┴──────┼──────────┼──────────┤│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 註│5531號(已執畢) │12449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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