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4.10.17 │95.5.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6976號 │95年度偵字第1001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51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 4.20 │ 95.11.2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514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6.05 │ 95.11.23 │├─┴──────┼──────────┼──────────┤│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 註│5531號(已執畢) │1244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