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已發│有期徒刑6月 (已發指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 ││ │指揮書) │揮書) │新臺幣150000元 (執行││ │ │ │中) │├────────┼──────────┼──────────┼──────────┤│犯 罪 日 期│94.09.13 │94.09.14 │94.09.1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94年毒偵字第6131號 │94年度偵字第18421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11.29 │ 95.11.29 │ 95.10.19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95年度台上字第7116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11.29 │ 95.11.29 │ 95.12.21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6年度執字第45號 │96年度執字第45號 │96年度執字第791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