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 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本院應依法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妨害自由 │ 誣告 │ 強盜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年6月 │├───────────┼──────────┼──────────┼──────────┤│犯 罪 日 期 │ 91年2月3日 │ 91年2月3日 │90年11月24日起至91年││ │ │ │2月3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27│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27││年 度 案 號 │ 2723號 │23號 │23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1年上訴字第2108號 │ 91年上訴字第2108號 │92年上更一字第2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2.7.29 │ 92.7.29 │ 93.5.25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1年上訴字第2108號 │91年上訴字第2108號 │92年上更一字第29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2.7.29 │ 92.7.29 │ 93.6.17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171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