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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8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8所載,與附表編號6、7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5、9、10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9、10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3、4、5、8、9、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1、2、8與附表編號6、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4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5、9、10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 900元折算為1日。惟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同」,惟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2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 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併合處罰之數罪得否易科罰金範圍,以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按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等罪之犯行,均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該2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 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397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品施用                │品施用                │品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89年7月間至90年1月20日│89年7月間至90年1月20日│93年4月19日至93年4月20│
│            │                      │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0年毒偵字第579號     │90年毒偵字第579號     │93年毒偵字第144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11月20日          │90年11月20日          │93年10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91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
│決├────┼───────────┼───────────┼───────────┤
│  │確定日期│90年11月20日          │91年5月9日            │93年10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編號1、2、6、7、8應數 │                      │編號3、4應數罪併罰    │
│            │罪併罰                │                      │                      │
└──────┴───────────┴───────────┴───────────┘
┌──────┬───────────┬───────────┬───────────┐
│  編  號    │4                     │5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品施用                │品轉讓                │品販賣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第1項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19日至93年4月20│94年3月21日起至94年3月│90年1月18日或90年1月19│
│            │日                    │25日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3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  │94年偵字第3769號      │90年偵字第829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  │94年度訴字第1750號    │92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28日          │94年11月2日           │92年5月13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9號   │94年度訴字第1750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
│決├────┼───────────┼───────────┼───────────┤
│  │確定日期│94年1月6日            │94年11月21日          │95年1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不予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編號5、9、10應數罪併罰│                      │
│            │                      │                      │                      │
└──────┴───────────┴───────────┴───────────┘
┌──────┬───────────┬───────────┬───────────┐
│  編  號    │7                     │8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
│            │品販賣                │品轉讓                │品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87年6月4日            │90年1月18日或90年1月19│93年10月28日至94年6月 │
│            │                      │日                    │2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1年偵字第19527號     │95年偵字第9858號      │94年毒偵字第287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95年度訴字第162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2年10月30日          │95年6月29日           │95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  │95年度訴字第162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決├────┼───────────┼───────────┼───────────┤
│  │確定日期│95年6月15日           │95年7月31日           │96年1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不合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6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                      │                      │
│            │                      │                      │                      │
└──────┴───────────┴───────────┴───────────┘
┌──────┬───────────┬───────────┬───────────┐
│  編  號    │10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                      │                      │
│            │品施用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項                 │                      │                      │
├──────┼───────────┼───────────┼───────────┤
│  犯罪日期  │93年10月28日至94年6月 │                      │                      │
│            │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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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94年毒偵字第2878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8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                      │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15日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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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