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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6、7、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7、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所犯附表編號9、10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9、10所載,與附表編號1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6、7、8、9、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3之犯罪;附表編號4、5之犯罪;附表編號6、7、8之犯罪;附表編號9、10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年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81.1月間某日起 │ 81.01.30起至 │ 81年間起至 ││ │ 至81.09.10止 │ 81.09.12止 │ 81.09.14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 │15527號、偵緝字第85 │15527號、偵緝字第85 │15527號、偵緝字第85 ││ │號 │號 │號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2.02.18 │ 82.02.18 │ 82.02.18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 81年度訴字第271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2.03.13 │ 82.03.13 │ 82.03.13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第11條第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 │ 有期徒刑2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3應定執行刑 │ 1—3應定執行刑 │ 1—3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 80年5月26日 │ 80.05.29 │ 86年7月中旬起 ││ │ │ │ 至86.09.20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0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0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6年偵字第 ││ │6210號 │6210號 │19996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0年度訴字第1848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81.01.29 │ 81.01.29 │ 87.01.06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80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1.01.29 │ 81.01.29 │ 87.01.06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 │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9條第1項 │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9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4—5應定執行刑 │ 4—5應定執行刑 │ 6—8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 86.9月中旬起 │ 86.6月間起 │ 93.08.20起至 ││ │ 至86.09.21 │ 至86.09.21 │ 93.08.29止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6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6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93年偵字第 ││ │19996號 │19996號 │15284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93年度中簡字第254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87.01.06 │ 87.01.06 │ 93.10.15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86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93年度中簡字第2549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7.01.06 │ 87.01.06 │ 93.11.15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刑法第216、212條 ││ │第10條第1項 │第11條第3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6—8應定執行刑 │ 6—8應定執行刑 │ 9—11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10 │ 11 │ │├───────────┼──────────┼──────────┼──────────┤│罪  名 │ 恐嚇危害安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 ││ │ │罰金新台幣500000元 │ │├───────────┼──────────┼──────────┼──────────┤│犯 罪 日 期 │ 93.06.17 │ 93.06.17起至 │ ││ │ │ 93.06.25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3年核退偵字│台中地檢93年核退偵字│ ││ │第300號 │第300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4.11.22 │ 94.11.22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96年度台上字第989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4.11.22 │ 96.02.15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5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第7條第4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3條第1項第4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5月 │ 不予減刑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9—11應定執行刑 │ 9—11應定執行刑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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