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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壹、貳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編號參、肆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 81.07月初起 │ 82.02.27起 │ 82.08.31起 ││ │至82.03.01止 │ 至82.03.02止 │至82.09.19止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82年投偵字第1174號│署82年投偵字第1174號│署82年投偵字第3642號│├─┬─────────┼──────────┼──────────┼──────────┤│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2781號 │82年上訴字第2781號 │83年上訴字第352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2.08.31 │82.08.31 │83.10.19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2781號 │82年上訴字第2781號 │83年上訴字第352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2.08.31 │82.08.31 │83.10.19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1、2應定執行刑 │ │3、4應定執行刑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 82.08.31起 │ 86.3月上旬起 │ ││ │至82.09.13止 │ 至86.03.28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署82年投偵字第3642號│署86年偵字第1913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3520號 │86年訴字第217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10.19 │86.07.01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3520號 │88年臺非字第54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3.10.19 │88.02.11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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