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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即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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