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4月3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3日後,遲至同年4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