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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五日提出上訴狀,未具理由,經原審於同月二十一日通知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七日收受,並於同月三十日補提上訴理由狀,僅敘明施用毒品並無危害社會及他人,犯後坦承犯行,年紀尚輕,深知悔悟,請從輕量刑,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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