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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420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 28108號、民國96年度偵字第3205號、民國97年度偵緝字第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理由第22行第15字後之「體格亦屬文弱型」等字應予刪除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被害人乙○○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並應諭知強制工作云云。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自警訊、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深知悔悟,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原審審酌犯罪情節,量處以有期徒刑3年,並無輕縱之處。又被告並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已敘述甚明,是公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重,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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