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420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 28108號、民國96年度偵字第3205號、民國97年度偵緝字第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理由第22行第15字後之「體格亦屬文弱型」等字應予刪除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被害人乙○○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並應諭知強制工作云云。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自警訊、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深知悔悟,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原審審酌犯罪情節,量處以有期徒刑3年,並無輕縱之處。又被告並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已敘述甚明,是公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重,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