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在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羈押於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因上訴人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97年10月27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該監獄,交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係向該分監提出書狀聲明上訴,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是其上訴第二審之期間,應於97年11月6日屆滿 。被告竟遲至97年11月7日始向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提出上訴狀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上被告記載之日期,及上訴狀所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狀章),其上訴顯已逾期。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