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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之罪所示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示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茲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減刑確定在案,本次自毋庸予以減刑,附此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稅捐稽徵法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86.10.上旬起至 │91.1月底起至 │ ││年 月 日 │87.12.14止 │92.03月底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87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5712號 │5263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士林地院 │ ││後├─────────┼──────────┼──────────┼──────────┤│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96年度訴字第228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 92.11.12 │ 97.01.31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定├─────────┼──────────┼──────────┼──────────┤│判│案 號 │93年度台上字第816號 │96年度訴字第22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3.02.19 │ 97.03.21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216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減刑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減為有期徒刑7月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備註 │382號(已執畢) │2725號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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