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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6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6、7、9、10、11、12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4、5、6、7、9、

10、11、12所載。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所受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原雖不得減刑,惟因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2、4、5、6、7、9、10、11、12各案係自首犯行(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四號刑事判決參照),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仍得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編號3、8所示日期犯強盜罪,經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四號判決可稽。經查受刑人所犯上揭二罪名,所受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又非因受刑人自首而查獲,故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6條得予減刑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按法院就減刑之人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同條例第12條準用第8條第3項之規定,須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即法院遇有上開應定執行刑之情形,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此觀前引法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 9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查本件聲請人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依職權定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若符合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犯罪日期 │95年9月4日凌晨1時15 │95年9月6日凌晨2時45 │95年9月29日凌晨1時25││ │分許 │分許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6條 │第6條 │不合減刑條件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備註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罪日期 │95年9月30日上午6時30│95年10月3日凌晨3時40│95年10月7日凌晨5時34││ │分許 │分許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備註 │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9日凌晨1時55│95年10月13日凌晨5時 │95年10月14日凌晨4時7││ │分許 │25分許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6條 │不合減刑條件 │第6條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備註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4日凌晨5時 │95年10月20日凌晨2時 │95年10月26日凌晨2時 ││ │52分許 │12分許 │4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95年偵字第24244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96年上訴字第123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