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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有價證券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 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該條款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電腦詐欺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右│87年10月間某日起至87年12月左││ │ │右 │├───────────┼─────────────┼──────────────┤│偵查(自訴)機關 │ 雲林地檢 │雲林地檢 ││年  度  案 號 │ 88年度偵字第1220號 │88年度偵字第1220號 ││ │ │ │├─┬─────────┼─────────────┼──────────────┤│最│法 院 │ 臺南高分院 │ 臺南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重上更㈣字第116號 │ 95年重上更㈣字第11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7.16 │ 95.7.16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5年台上字第5606號 │95年台上字第560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10.13 │ 95.10.13 │├─┴─────────┼─────────────┼──────────────┤│備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95年度執助字第1814號 │ 95年度執助字第1814號 │└───────────┴─────────────┴──────────────┘┌───────────┬─────────────┬──────────────┐│編 號 │ 3 │ 4 │├───────────┼─────────────┼──────────────┤│罪  名 │ 詐欺 │ 偽造印文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年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 │ │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3年8月間起至94年10月19日 │92年11月間起至92年12月5日 ││ │為警緝獲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 94年度偵字第19573號 │94年度偵字第19573號 ││ │ │ │├─┬─────────┼─────────────┼──────────────┤│最│法 院 │ 臺南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上更㈠字第137號 │ 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7.19 │ 96.7.19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 │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8.13 │ 96.8.13 │├─┴─────────┼─────────────┼──────────────┤│備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96年度執字第16423號 │ 96年度執字第16423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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