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證券交易法 │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業經高雄地院 │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 ││ │97年聲減字第659號裁定減刑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確定) │ │├───────────┼─────────────┼──────────┤│犯 罪 日 期 │89年1月27日 │89年1月間 ││ │ │ 至 ││ │ │89年5月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高雄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0年度偵字第16123號 │95年度偵字第7918號 │├─┬─────────┼─────────────┼──────────┤│最│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91年易字第3874號 │96年上訴字第107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2年3月24日 │96年10月3日 │├─┼─────────┼─────────────┼──────────┤│確│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3874號 │96年上訴字第107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2年4月21日 │96年10月25日 │├─┴─────────┼─────────────┼──────────┤│備註 │ 高雄地檢 │ 臺中地檢 ││ │92年度執字第5043號(本件已│96年度執字第15150號 ││ │執行3月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