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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宣  告  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96.04.16 │96.04.18 │96.06.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3819號 │第1981號 │5721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6年度員簡字第251號 │96年度員簡字第32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5.24 │ 96.06.23 │ 96.12.04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6年度員簡字第251號 │96年度員簡字第32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6.25 │ 96.07.23 │ 96.12.04 │├─┴──────┼──────────┼──────────┼──────────┤│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 註│4238號 │4235號 │417號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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